1、案件侵權情況的認定:本案中,被告熊某、毛某、肖某和蔡某在未經(jīng)許可的情況下,生產(chǎn)并銷(xiāo)售了假冒斯凱奇(SKECHERS)注冊商標的運動(dòng)鞋,侵犯了原告斯凱杰美國公司的注冊商標專(zhuān)用權。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罪,同時(shí)被告的行為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(zhuān)用權,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2、侵權損害賠償的認定:
(1)全額支持。首先,法院在判決中考慮到斯凱奇品牌的知名度和經(jīng)濟價(jià)值,以及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實(shí)際損失,裁定全額支持原告主張的經(jīng)濟損失500萬(wàn)元,并由各被告共同承擔。其次,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(kāi)支,包括調查費用和律師費用。
(2)懲罰性賠償。法院認定,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,且侵權行為具有故意性和持續性,屬情節嚴重,對原告品牌聲譽(yù)和商業(yè)利益造成了重大影響,因此對其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,以賠償原告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。
3、被告責任的分配:
在責任分配上,法院依據各被告在侵權行為中的角色和影響,分別確定了他們的責任。被告熊紅軍作為主要負責人,需對原告的經(jīng)濟損失與維權支出承擔賠償責任。毛某、肖某和蔡某則根據各自在侵權行為中的參與程度和角色,分別承擔相應比例的連帶賠償責任。
4、總結來(lái)說(shuō),本案的裁判要旨突出了對商標權的保護、對情節嚴重侵權行為的嚴厲懲罰、對原告實(shí)際損失的補償以及對維權合理費用的認定。此外,法院在裁判中嚴格依據案件事實(shí)對各被告承擔的責任比例進(jìn)行了詳細的劃分。
法院/案號 |
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(2022)粵1971民初30378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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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由 |
侵害商標權糾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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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判員 |
吳 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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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(shū)記員 |
林?zhù)櫥?/span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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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 |
原告:斯凱杰美國公司(SKECHERSU.S.A.,INC.II),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90266曼哈頓比奇大街228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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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:熊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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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結果 |
一、被告熊某于本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斯凱杰美國公司(SKECHERSU.S.A.,INC.II)包含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(jīng)濟損失5162504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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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時(shí)間 |
二○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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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案法條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五十七條、第六十三條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》第九條、第十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七條、第一百四十七條 |
裁判文書(shū)
廣 東 省 東 莞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
民事判決書(shū)
當事人
審理經(jīng)過(guò)
原告訴稱(chēng)
被告辯稱(chēng)
法院認定事實(shí)
法院認為
裁判結果